南部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明晰学校经济责任关系,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以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自主经营食堂。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食堂伙食质量,保证师生饮食卫生。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财务收支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食堂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有效防范食堂财务风险。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食堂财务工作,对食堂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财务活动、经费收支、会计核算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第八条 学校应将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第九条 涉及学校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报县教体局备案。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伙食费收入主要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含食堂工作人员、陪餐人员)伙食费收入。第十二条 学生伙食费原则可采取按餐刷卡收取或学生及家长自愿预缴、据实结算收取。实行预收伙食费的学校,每月末应按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每学期末应据实向学生结算伙食费,实行多退少补。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取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全部存入学校基本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取得收入应按照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要求,申请领用《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进行开票,不得使用白条和三联收据。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合理安排各项成本支出。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支出主要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支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因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食堂资金管理,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在学校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费用。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食堂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大宗物资采购不得以自制票据、送货单、购物单等白条入账,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并附注明细清单。第五章 采购管理第十九条 建立食材采购申报制度。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每周要根据就餐学生人数、天数、标准提前拟定下周所需食材集中采购配送计划,同时报县学生服务中心和供货企业审核备案。自主供餐的学校食堂自购的大宗食材(米、面、肉、油等),由学校根据食材需求计划进行公开采购。第二十条 建立大宗食材定点集中采购制度。营养改善计划食材由县学生服务中心以公开招标集中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自主供餐的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教体局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零星食材采购,应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食堂采购验收制度。学校应成立由食堂食安员、采购员、库管员、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对照供货单或采购清单上列明的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存验收证明。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责任分明。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食堂采购档案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食堂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第六章 库存管理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校食堂物资入库制度。学校食堂物资入库时,食堂食安员、采购员、库管员应对照采购验收台账,确认质量合格、数量相符后,填写入库单并签字确认。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校食堂物资出库制度。学校食堂物资出库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坚持每餐一次,根据就餐学生人数、就餐标准及食材采购单价,由食堂食安员、库管员、领料人共同测算食材出库数量,经食堂值日领导、值日教师代表、库管员、领料人确认领取品种、数量无误后填写出库单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校食堂库存定期盘点制度。库管员每日根据食堂物资入库单和出库单,按物资名称分类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表。每月末应盘点库存,填写盘点表,登记库存损耗食材,注明详细原因,报食堂教师代表、分管副校长查验签字确认。第七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规范建立食堂账务,强化会计核算管理,确保各项收支真实、明晰、完整、准确。第二十九条 统一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方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三十条 学校应规范设置、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学校在不影响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生成的前提下,可参照《政府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根据食堂收支核算实际需要,可自行增设部分会计明细科目,用以准确归集核算食堂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的管理参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必须详实、完整。第八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四)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五)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堂供餐公示制度。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当日营养午餐食材名称、数量、价格、用餐学生人数,核算当餐生均用餐费用,确保营养餐5元/天/生的标准执行到位。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应按照备案的信息明码标价,将每日自主供餐的带量带价食谱,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监督。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接受县教体局财务统计股的指导和教育督导责任区的监督。教育督导责任区每年对食堂财务进行内审并将内审报告送县教体局财务统计股。直属幼儿园每年应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食堂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送县教体局财务统计股。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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